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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變更明德水庫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部分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及水域為旅遊服務中心用地)案」計畫書、圖,並自民國114年6月12日零時起發布實施。

  • 發布單位:都市計畫科

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1條規定。

二、內政部114年5月27日內授國都字第1140806864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計畫書、圖業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14年3月11日第1074次會議審決,並經內政部114年5月27日內授國都字第1140806864號函核定在案。

二、本案計畫自民國114年6月12日零時起發布實施,計畫範圍內土地應依本計畫書內容、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實施建築管理。

三、需閱覽本計畫書、圖者,請至苗栗縣頭屋鄉公所或本府工商發展處(都市計畫科)閱覽(亦可上網閱覽,網址https://www.miaoli.gov.tw/economic_development/News.aspx?n=1029&sms=9767)。

四、張貼公告書圖期間自發布實施日起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