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1條、23條規定。
二、本府114年7月31日府商都字第1140165593B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計畫書業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13年9月24日第304次會議審決,並經本府114年7月31日府商都字第1140165593B號函核定在案。
二、本計畫書、圖自民國114年8月4日零時起發布實施,計畫範圍內依本計畫書圖、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實施建築管理。
三、需閱覽計畫書、圖者,請至頭份市公所、竹南鎮公所或本府工商發展處(都市計畫科)閱覽(亦可上苗栗縣都市計畫資訊暨查詢系統網站瀏覽,網址:https://urbanplan.miaoli.gov.tw/News/News)。
四、張貼公告書圖期間自發布實施日起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