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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變更竹南頭份都市細部計畫(公園用地(公四)為公園兼體育場用地)案」計畫書、圖,並自民國114年8月4日零時起發布實施。

  • 發布單位:都市計畫科

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1條、23條規定。

二、本府114731日府商都字第1140165593B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計畫書業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13924日第304次會議審決,並經本府114731日府商都字第1140165593B號函核定在案。

二、本計畫書、圖自民國11484日零時起發布實施,計畫範圍內依本計畫書圖、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實施建築管理。

三、需閱覽計畫書、圖者,請至頭份市公所、竹南鎮公所或本府工商發展處(都市計畫科)閱覽(亦可上苗栗縣都市計畫資訊暨查詢系統網站瀏覽,網址:https://urbanplan.miaoli.gov.tw/News/News)。

四、張貼公告書圖期間自發布實施日起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