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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審慎推動地面型太陽光電設置

  • 發布單位:公用事業科

  為落實能源轉型政策,同時兼顧景觀風貌、生態保護及民眾權益,中央已訂定《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並自民國114年3月31日起正式施行。苗栗縣政府表示,將依循中央規範,審慎推動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設置,確保綠能發展與環境永續並行。

  苗栗縣政府指出,依據前揭審定原則,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於規劃、申請施工許可、工作許可或同意備案階段,皆須同步納入景觀及生態保護之審查考量。相關規範並非全面禁止設置,而是要求在適當區位、合法條件下推動,避免對環境及居民生活造成衝擊。

   縣府進一步說明,設置於堤防、圳路、停車場、水庫及滯洪池等複合式利用場域之太陽光電設施,依中央規定不受一定距離限制規定之適用,但仍須依法檢附土地使用及設施設置合法性之相關證明文件,經審查確認後方得辦理。

   針對停車場上方設置太陽光電設施,縣府表示,無論為公共或非公共使用,均須符合現行法規。公共停車場須依《停車場法》取得停車場登記證,或檢附交通主管機關同意使用文件;非公共使用之停車場,則應依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相關規定,檢附土地使用、容許使用或開發計畫等證明文件,確保設置行為合法合規。

   苗栗縣政府強調,綠能發展是國家能源轉型的重要方向,但推動過程必須兼顧地方實際情況。縣府將秉持「發展與保護並重」原則,輔導業者依法推動綠能建設,同時重視地方民意與環境永續,讓能源轉型成為帶動地方穩健發展的新動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