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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友媒合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適用於提供實體交友媒合服務業者)

  • 發布單位:戶政科

一、「交友媒合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附件),業經內政部於115年5月8日以台內戶字第1150114590號公告訂定,自中華民國115年9月1日生效。
二、本事項適用於提供實體交友媒合服務收取費用之定型化契約,所稱實體交友媒合服務,指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條件媒合雙方排約見面,以促成雙方交往為主要目的,並簽訂契約及收取費用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