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告-社團法人苗栗縣館南村伯公文化發展協會申請與本縣公館鄉館興段0352-0000地號土地為同一主體案

  • 發布單位:宗教禮俗科

主旨:

公告「社團法人苗栗縣館南村伯公文化發展協會」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35條規定申請與本縣公館鄉館興段0352-0000地號土地登記所有權人「伯公」為同一主體,公開徵求異議。

依據:

一、地籍清理條例第35條、第36條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11條、第33條規定辦理。

二、內政部105年10月13日台內民字第1051152784號函及112年10月16日台內宗字第1120227105號函。

三、該法人115年3月12日館南伯公社字第1150003號函及本府115年7月9日府民宗字第1150150780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申請人之申請,經書面審查後以公告方式徵求異議,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負責,申請人資料如下:

二、宗教性質法人名稱:社團法人苗栗縣館南村伯公文化發展協會。

三、法人主事務所地址:苗栗縣公館鄉館南村23鄰民生街28號。

四、負責人:黃明祥。負責人統一編號:N1011*****。

五、負責人住所:苗栗縣公館鄉館南村**鄰**街**號。

六、公告項目: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登記經過及沿革資料。土地清冊、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其他相關資料。

七、公告地點:苗栗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民政處網站、公館鄉公所、公館鄉館南村辦公處、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及社團法人苗栗縣館南村伯公文化發展協會主事務所。

八、公告期間:3個月(115年7月20日起至115年10月19日止)。

九、提出異議期間:3個月(115年7月20日起至115年10月19日止)。

土地權利關係人對公告事項認有錯誤、虛偽不實或有其他充足理由,應於公告期限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並副知本縣公館鄉公所及本縣苗栗地政事務所。

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本府將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6條規定核發「社團法人苗栗縣館南村伯公文化發展協會」與「伯公」所有之本縣公館鄉館興段0352-0000地號土地為同一主體證明書,該法人須於取得證明書後30日內向土地登記機關申請更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