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人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 申請書
- 當事人親自申請:當事人應備齊本人及被申請人(含戶長及戶內人口)等之中華民國護照及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規費申請。
- 委託申請:
- 當事人如因故不能親自到所申請,應填具委託書,並簽名蓋章後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 受委託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代為申辦。
- 規費每張一百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十五元。
- 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委託書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證,至其他相關規定,比照申請中文戶籍謄本辦理。(海基會電話:02-2718-7373)
- 處理期限:六個工作天
- 承辦單位:本縣各戶政事務所
- 受理方式:櫃台直接受理
- 申請方式:親自到場或委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