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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入登記

  • 發布單位:戶政科

一、申請人

  1. 本人。
  2. 戶長。
  3. 利害關係人(無1、2申請人時)。
  4. 受委託人。
  5. 未成年人遷徙,應由法定代理人或遷出、遷入地雙方戶長共同為之。

二 、應備證件

  1. 直接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登記(應同時附原戶籍地戶口名簿正本)。
  2. 遷入地戶口名簿、遷入者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 遷入者應換領國民身分證。若本人親自申請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或由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人口之遷徙登記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得免繳交相片。〈委託他人申請遷入登記時應檢附當事人最近2年內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相片或數位相片〉,未滿14歲且未申領國民身分證者,得免繳交相片。
  4.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章)。
  5. 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須提具另一方同意書(父或母於國外者應作成授權書並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6. 如係另立一戶,應另提憑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遷徙登記提證文件彙整表置放於附加檔案)。

三 、注意事項

  1.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3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喪失國籍後,經核准回復國籍者,亦同。
  2. 無居住事實而故意為不實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3. 受保護管束限制住居者辦理遷徙,應報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轉請檢察官核准之。

四  、受理戶政事務所

  • 遷入地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