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
- 本人。
- 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辦理。
二、應備證件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以戶口名簿代替)、戶口名簿、本人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相片影像建檔日期在2年內,經核對人貌相符,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
- 改姓、改名或變更姓名證明文件。
- 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 本人辦理姓名變更登記時,同時提出關係人(配偶、子女)之國民身分證,視為有委託意思,切結敘明「當事人辦理姓名變更登記並依規定換領其配偶、子女國民身分證,負責保管其配偶、子女國民身分證並交付之」簽名或蓋章後,經戶政事務所查明屬實據以受理換領國民身分證。
三、受理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