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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姓名登記

  • 發布單位:戶政科

一、申請人

  1. 本人。
  2. 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辦理。

二、應備證件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以戶口名簿代替)、戶口名簿、本人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相片影像建檔日期在2年內,經核對人貌相符,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
  3. 改姓、改名或變更姓名證明文件。
  4. 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5. 本人辦理姓名變更登記時,同時提出關係人(配偶、子女)之國民身分證,視為有委託意思,切結敘明「當事人辦理姓名變更登記並依規定換領其配偶、子女國民身分證,負責保管其配偶、子女國民身分證並交付之」簽名或蓋章後,經戶政事務所查明屬實據以受理換領國民身分證。

三、受理戶政事務所

  •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