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
- 認領人
- 認領人不為前項之申請,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 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核准者)
二、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 一般認領:認領申請書、生父母戶籍謄本。
- 判決認領: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 撫育認領:生父撫育證明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暨被認領人之戶口名簿、身分證(未領證者免附)。
- 被認領人如已領證者,應備最近2年內相片一張(依內政部最新規範辦理),換發國民身分證。
-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原則上被認領人從母姓;如欲從父姓者,應提憑父母雙方約定書。
- 認領後,申請變更姓氏,未成年前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
- 有夫之婦與其他男子同居所生子女之出生登記,在其本人或夫未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獲勝訴判決之前,應先登記為夫之婚生子女,俟判決確定非其夫之子女,更正為非婚生子女,才能為同居之男子認領。
- 外國人認領本國子女時,應提符合我國及該國認領成立要件有關法令規定文件或法院認領公證書。
- 應為認領登記(經法判決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三、受理戶所: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