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人:
- 本人、法定代理人、戶長。
- 受委託人。
- 法定申請期限:三十日內。
- 應附繳證件:
- 住址變更者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戶內部分人口住址變更至他人戶內時,應攜帶雙方戶口名簿,遷入戶戶長身分證、印章。)
- 住址變更單獨立戶者,另提證明文件。如房屋所有權狀、最近一期完稅房屋稅單、最近六個月內買賣契約書、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等,均限正本。
- 住址變更者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六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
- 未成年人住址變更登記,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共同辦理。父或母單獨申辦時,應提具另一方同意書辦理。
- 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攜帶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受理戶所: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 申請方式:親自到場辦理或委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