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應備證件
- 申請人(依序為收養人或被收養人、利害關係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 被收養人身分證、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符合內政部規格)1張(未領者免)、戶口名簿。
- 終止收養書約或法院判決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 在國外或大陸地區作成之終止收養書約或委託書,外文及中文證明書均須經我駐外單位或海基會驗證,若於國內翻譯成中文者,該中文譯本應經法院公證。
二、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三、承辦單位: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四、受理方式:櫃台直接受理
五、申請方式:
-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 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