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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收養登記

  • 發布單位:戶政科

一、申請人應備證件

  1. 申請人(依序為收養人或被收養人、利害關係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2. 被收養人身分證、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符合內政部規格)1張(未領者免)、戶口名簿。
  3. 終止收養書約或法院判決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4. 在國外或大陸地區作成之終止收養書約或委託書,外文及中文證明書均須經我駐外單位或海基會驗證,若於國內翻譯成中文者,該中文譯本應經法院公證。

二、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三、承辦單位: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四、受理方式:櫃台直接受理

五、申請方式:

  1.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2.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3. 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