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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伴侶註記

  • 發布單位:戶政科

一、受理機關:

    凡依民法規定成年者,單身且一方在國內現有戶籍、一方為未承認同婚國家人士,並有同性伴侶註記需求者。但註記以單一對象為限。

二、受理機關:

本縣任一戶政事務所。

三、實施日期:自108年5月24日起實施。
四、申請方式及應備證件:

(一)同性伴侶註記:

  1. 雙方當事人親自申請。
  2. 身分證明文件(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查驗其居留證或護照)及印章(或簽名)。
  3. 同性伴侶註記暨註記紀錄申請書。(附件1)
  4. 同性伴侶書約。(附件2)
  5. 當事人一方非本國人者,另應查驗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免附;文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由駐外館處驗證)(附件3)及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含中文譯本,並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或大陸公證處簽發公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6. 經內政部移民署核准在臺居留之無戶籍國民或無國籍人,無法提出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者,應查驗其最近親屬二人證明其為單身之書面證明文件。文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由駐外館處驗證。
  7. 雙方當事人於本國以外之承認同婚國家,依行為地法完成結婚手續,文件已於國外作成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含中文譯本,並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二)同性伴侶註記刪除:

  1. 當事人一方親自申請,由戶政事務所以公文通知他方知悉。
  2. 身分證明文件(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查驗其居留證或護照)及印章(或簽名)。
  3. 同性伴侶註記暨註記紀錄申請書。

(三)製發公函或同性伴侶關係註記資料:

  1. 單方親自申請;但當事人於境外,得出具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委託文件辦理(含中文譯本,並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2. 身分證明文件(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查驗其居留證或護照)及印章(或簽名)。
  3. 同性伴侶註記暨註記紀錄申請書。

五、當事人如同意將戶政資訊系統中同性伴侶之註記內容提供他機關查詢,另應填寫「個人資料查詢同意書」(附件6),並由戶政事務所於戶政資訊系統中註記「同意將同性伴侶之註記內容提供○○、○○(機關)查詢民國XXX年XX月XX日註記(○○縣(市)○○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