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府補助「115年度施政計畫-友善環境有機耕作補貼」請申請者依公告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苗栗縣政府農業發展經費補助要點》。
公告事項:
一、 輔導單位:當地農會、公所、立案之農業團體。
二、 申請日期:即日起至115年3月20日止。
三、 有機農業推廣補助:
(一) 補助對象為凡坐落本縣耕地且合法使用農民,其優先順序:
(1) 具大專業農身分資格及條件之有機農戶。
(2) 苗栗縣農會輔導「青年農民」有案或具苗栗縣青年農民聯誼會會員資格之有機農戶。
(3) 其他已從事有機栽培之有機農戶。
(二) 驗證通過取得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經輔導單位實地勘查、本府抽查符合規定者:
(1) 短期作物每年每公頃每期作補助新台幣3,500元,每年最高補助2期作7,000元為限。
(2) 長期作物每年每公頃最高補助7,000元為限。
(3) 粗放經營之桂竹筍、牧草,每年每公頃最高補助2,000元。
(三) 申請農地應實際農作並持續防除或管理雜草,使其生長量不致影響主作物生產,申請範圍內夾雜農路、農業設施、水塘、空地、農舍等建物,應覆實扣除面積。作物以間作、混作方式栽培,按實際種植比率換算各項作物面積,並以該筆土地申請(權利)面積為限。
(四) 已申領公糧稻穀保價收購有案,不予補助。
(五) 有關受理申請之輔導單位(公所除外)配合本府推動有機產業所需業務費(受理申報繕寫每戶新台幣15元)、勘查酬勞費(實地勘查、造冊每筆新台幣35元),由本府相關年度預算酌予編列支應。
(六) 檢具文件為:
(1) 輔導單位彙整研提之有機農業推廣輔助計畫書
(2) 有機農業推廣補助申請書
(3)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審核表
(4) 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
四、 有機農業防治資材補助:
(一) 凡驗證通過取得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及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之農戶,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許可之有機農業防治資材等,經輔導單位抽檢如實者,有本府補助1/2費用,農戶配合1/2費用,每年每公頃最高補助1,200元。
(二) 檢具文件為:
(1) 輔導單位彙整研提之有機農業防治資材補助計畫書
(2) 有機農業防治資材補助申請書
(3) 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或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等。
五、 本案申請相關書件請貴單位妥為保管至少10年,以為備查,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請相關單位依法處理。
六、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300萬3,338元
七、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八、 附件:
(一) 申請補助聲明書
(二)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