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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漁業署函-有關臺灣鯛相關產製品,應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相關規定正確標示,以免違規受罰

  • 發布單位:漁業科

【轉知】漁業署函-有關臺灣鯛相關產製品,應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相關規定正確標示,以免違規受罰。

函文說明內容節錄: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食 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 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 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 規定,食品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避免混淆。

另依據食藥署114年8月12日FDA食字第1140018403號函說 明,倘產品實際投入原料確實為臺灣鯛(吳郭魚),產品成分標示僅見「鯛魚」字樣,恐有易生誤解之虞。

 

詳細內容詳漁業署115年4月7日漁四字第1151404303A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