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府「114年苗栗縣農業外籍移工農務服務推廣計畫」之獎勵措施,請申請者依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苗栗縣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間:114年7月1日起(獎勵期間為114年1月至6月)及114年12月10日前(獎勵期間為114年7月至12月)。
二、獎勵對象:向縣內「引進外展人力之農會」申請外展人力使用之農友,或自行向農糧署申請引進並雇用外籍移工之農友。
註:雇用外展人力(外籍移工)之農友需設籍苗栗縣,所雇用之人力亦需於苗栗縣內從事農務工作。
三、奬勵項目:
(一)每雇用一位外展人力(外籍移工),可申請2,000元/人/月之獎勵。
(二)農會之行政費用為每辦理一位外展人力(外籍移工)之行政事宜,可請領300元/人/月之費用。
四、經費請領方式:
(一)農友向農會申請外展人力或自行引進外籍移工等獎勵經費請領,請申請農友戶籍地轄區農會協助辦理。
(二)外展人力(外籍移工)引進期間可追溯至114年1月1日,請農會以實際運用之外展人力(外籍移工)來計算請領額度,並每半年請領一次獎勵經費(本年度為7月1日起及12月10日前)。
(三)經費請領時:
1.農會向本府請領獎勵,需檢附如下資料:領據、本府本案計畫核定公文、農業部(農糧署)及勞動部同意引進外展人力(外籍移工)之核定公文、支用明細表;另,外展人力(外籍移工)勞保投保資料及每月簽退名冊等資料,請農會自行留存,以供次年度計畫查核作業。
2.個別農友向農會申請獎勵,需檢附如下資料:農糧署及勞動部同意引進外籍移工之核定公文、外籍移工勞保投保資料及每月簽退名冊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