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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務自然保育科

  • 發布單位:農業處

1.道路植栽綠美化新植及養護業務:於本縣轄重要道路辦理綠美化工程並加強歷年綠美化成果維護工作,以營造優質景觀縣容。

2.公私有林經營、林產產銷輔導計畫及林地伐採:

(1)公私有林經營計畫:行政院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為加強公、私有林經營管理,於107年1月訂定「公私有林整合經營與輔導作業流程」,由林業主管機關結(整)合鄰近具森林經營意願之森林土地,至少30公頃(含)以上,輔導或協助編擬5年為一期之「森林經營計畫書」,執行森林經營管理。

(2)林產產銷輔導計畫:輔導木竹業者轉型、辦理木竹製品DIY推廣活動等。

(3)受理民眾申請本縣之林業用地,暫未編定用地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林地之土地竹林採運業務。

3.縣有林地管理(繼承、轉讓、續租、租金開徵)業務:受理民眾承租本府縣有林地繼承、轉讓、續租、租金開徵及可利用限度查定之業務。

4.本府所屬新英苗圃、外埔苗圃及樹木銀行管理:
(1)新英苗圃:培育山櫻花、藍花楹、桂花、樹蘭、杜鵑、黃金露花、含笑等常綠及開花喬、灌木,並於適合之季節,供本縣機關、學校、寺廟、社區等單位種植,預期苗木廣為種植後能增加綠覆率,營造優質景觀,讓苗栗縣能「年年綠化,處處綠化」。
(2)外埔苗圃:環保署核定空氣品質淨化區所需苗木育苗場所及培育抗風樹種「白千層」,提供本縣沿海鄉鎮居民種植,白千層為可抗廢氣及二氧化硫的優良樹種,生存力強,不畏強風日曬及高鹽分的環境,亦可協助於海邊防風定沙。
(3)樹木銀行:置放本府購置之碎木機、發酵機及切碎機。

(4)綠美化苗木育苗管理:提供苗木予本縣政府機關、學校、寺廟、社區及團體申請。

(5)造林育苗管理:協助造林人向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申請造林苗木。

5.全民造林、獎勵輔導造林、平地造林業務:依據森林法第48條規定,為獎勵私人、原住民族或團體造林,主管機關免費供應種苗、發給獎勵金、長期低利貸款或其他方式予以輔導獎勵。

6.外來入侵種植物防治業務:進行轄內外來入侵植物防治以及宣導教育工作,期能達防止外來入侵植物繼續擴散蔓延,保護本土農、林業及維護本土生態環境,並以宣導來教育民眾認識外來入侵植物的生長特性及防治方法,以期能讓民眾自主防治,全面降低外來入侵植物影響範圍。

7.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森林登記、林業災害、造林貸款、林業用地容許使用管理業務:

(1)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依據森林法第48條之1第2項規定,涉及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應 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有關回饋金計算方式依該辦法第5條規定計算。

(2)森林登記:依據森林法第39條規定,森林所有人,應檢具森林所在地名稱、面積、竹、木種類、數量、地圖及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依據森林登記規則辦理相關程序。

(3)林業災害: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60條規定,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政府得辦理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並依法減免田賦,以協助農民迅速恢復生產。

(4)造林貸款:依據森林法第48條規定,為獎勵私人、原住民族或團體造林,主管機關免費供應種苗、發給獎勵金、長期低利貸款或其他方式予以輔導獎勵。並依造林貸款要點第12點,借款人於申貸前應先填具土地勘查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地之林業管理機關(構)申請土地勘查。林業管理機關(構)應於受理勘查申請後十日內派員進行勘查並製作土地勘查報告表。

(5)農林作物查估:農業處林務科負責農林作物之種類、數量、大小之查估,用地範圍及面積係依據需地機關及地政人員現場指界而定,並由需地機關複核。

(6)林業用地容許使用: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8-1條規定,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並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附表二所列設施進行申請。

8.違反森林法業務、天然災害後漂流木打撈清運業務:依據森林法第1條規定,森林法立法意旨為保育森林資源,發揮森林公益及經濟效用,並為保護具有保存價值之樹木及其生長環境。

(1)再依森林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該法所管林地範圍如下:
a.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條規定編定為林業用地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
b.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未劃定使用分區及都市計畫保護區、風景區、農業區內,經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林地之土地。
c.依本法編入為保安林之土地。
d.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設置為森林遊樂區之土地。
e.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由主管機關會商國家公園主管機關認定為林地之土地。本府依權責劃分管理境內公有林及私有林。
(2)林地內若需進行下列行為,請依森林法相關規定辦理:
a.鋪設水泥舖面、搭建資材室等設施,請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規定申請。
b.開挖整地、拓寬土路、切削邊坡等興修工程,請依森林法第9條第1項規定申請。
c.伐採林產物(包含竹、木),請依森林法第45條第1項規定申請。

(3)天然災害後漂流木打撈清運業務:依據森林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

9.野生動物救傷、收容、野放處理:

與苗栗縣義勇消防總隊協會簽訂獎補助救傷計畫合作,並與本縣3家動物醫院(公館鄉、後龍鎮、頭份市各1家)合作,以迅速執行本縣野生動物救傷工作。嚴重傷病動物將後送至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野生動物急救站,建構全面且綿密的野生動物救傷系統,成功提高本縣野生動物受傷後存活並野放的機率。

10.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查處、野生動物管理:

(1)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及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獵捕宰殺野生動物,違反者將有有期徒刑、罰金及罰鍰等裁處。

(2) 登註記野生動物活體、產製品及查核。

11.苗栗縣石虎保育自治條例業務及石虎保育業務定期召開石虎保育推動小組會議,研議本縣石虎保育業務:

(1)獎勵補助石虎保育有功之社區、團體、個人及特定對象措施。指定應 啟動機制之公共工程規模、時間點、專家諮詢、應採施工方法。

(2)建構本縣國土生態保育綠色網絡、執行瀕危物種生態服務給付計畫。

12.野生動物危害農作物防治處理:

(1)野生動物危害處理。
(2)辦理野生動物危害防治宣導及講習。

13.辦理外來入侵種移除及生物多樣性業務:

(1)招募及培訓生態保育志工。
(2)外來入侵種調查及移除。
(3)辦理外來入侵種宣導教育講習。

14.列冊追蹤及維護管理本縣重要自然地景:

(1)推動設立後龍鎮過港貝化石層地質公園。

(2)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列冊追蹤重要地景。
(3)維護管理本縣重要自然地景。
(4)辦理地景保育宣導講習及培訓導覽解說員。

15.受保護樹木相關業務:

(1)依「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進行普查、列管及保護作業。

(2)受保護樹木修剪、棲地改善、病蟲害防治。
(3)巡護受保護樹木及定期健檢。
16.海洋生物保育工作及海洋保育教育推廣:辦理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擱淺救援及苗栗沿海鄉鎮校園海洋保育教育推廣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