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係為農民舉報,反映在使用農藥時,發現成品農藥上未有記載製造日期、有效期限、批號,故本府派員至現場查處,為釐清相關原因,並辦理訪談作業,世融農藥資材行表示(祝勇健-第滅寧及好意45-鋅錳乃浦),是本行自行塗改並銷售,塗改原因係因涉及經銷權問題。是以,本案已違反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4款規定。
處分法令依據: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4款規定:「本法所稱偽農藥,指農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四、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依同法第50-1條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第七條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偽農藥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