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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農股份有限公司南湖營業所-違反農藥管理法第33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理第3條第1項規定:「使用農藥者應按農藥標示記載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施藥」,又依同法第53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違反依第33條第3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農藥使用應遵守事項之規定,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發布單位:農務科

本府派員至本縣大湖鄉田間抽驗「草莓」1件,經檢出農藥殘留:「賽派芬」殘留0.20ppm(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草莓推薦用藥),經本府訪談生產者饒君陳述,係為貴管理人員推廣使用此成品農藥

農藥管理法第29條第8項訂定:「詢問購買者之用途,非為核准登記之使用方法或範圍,不得販售。

農藥管理法第33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理第3條第1項規定:「使用農藥者應按農藥標示記載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施藥」,又依同法第53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違反依第33條第3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農藥使用應遵守事項之規定,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承上,依農藥管理法第53條規定核處罰鍰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