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移工因檢疫尚未取得入國工資切結書,仍請於3日內通報,後續再行補件,本府俟補件後才核發通報證明書>>
<<110年度勞動部新修正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修正規定,通報任何案件請務必更新>>
法令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條之1規定。
雇主應於外籍勞工入國後3天內向外國人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入國通報,並取得縣市政府核發之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文件,以利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未辦理時的罰則:
雇主未辦理時應處新臺幣6萬元到3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或全部,並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
如有問題可洽 勞工服務科 037-559248 楊先生
辦理((入國))通報應檢附文件:
1.外國人入國通報單2份(一正本、一影本)
2.外國人名冊簡表3份(正本),(廠工請由線上登入序號)
3.檢附核准函(招募函或重招函)
4.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1份(正本)
5.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1份(正本)
6.外國人護照影本1份
7.委託書1份(正本)
8.郵寄者請附回郵信封(28元郵票) 2份以上請附36-44元郵資。
資料請郵寄至
360苗栗縣苗栗市府前路1號3樓
苗栗縣政府勞工及青年發展處
外籍勞工入國/接續通報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