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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

  • 發布單位:勞工及青年發展處

關於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本府核發終止聘僱證明書及建立資訊透明機制程序如下:

一、雇主或仲介公司需備妥下列文件:

    1.雇主與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通知書。。

    2.委託書(非雇主本人親自辦理者檢附)。

    3.聘僱許可函影本與名冊(或展延函)。

    4.招募許可函文影本。

    5.移工護照、居留證(正反面)影本及正本。

    6.郵寄者請附回郵信封(28元郵票) 。

二、移工需備妥下列文件:

       移工需親至勞工及青年發展處(勞工服務科)填寫「雇主與外國人終止聘雇關係會談紀錄(有中文及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母國文字)」。

三、驗證程序:

    1.雇主需與移工終止聘僱關係時,請備妥上開資料至本府勞工及青年發展處(勞工服務科)辦理。

         (辦理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

    2.當日至本處辦理驗證,承辦人員當場以電話聯繫雇主確認,並以母語詢問移工對於終止聘僱關係有無異議,若無異議則開

具證明書,並副知內政部移民署苗栗縣服務站,雇主安排第二類外國人依規定離境。

    3.雇主於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出國後30日內,檢具外國人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依規定申請遞補或重新招募。

    4.若雇主或移工有任一方不同意終止聘僱關係則進入爭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