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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縣「115年度頭屋鄉地籍圖重測案」,因冊列土地所有權人住所不明,致「協助指界、實地測定界址通知書」無法送達,爰依規辦理公示送達。

  • 發布單位:地政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自發布翌日起發生效力。

二、公告期間:20日(自115年8月6日至115年8月26日止)。

三、本縣「115年度頭屋鄉地籍圖重測案」,因冊列土地所有權人住居所不明,前經本府115年4月23日府地測字第1150086855A號公告辦理公示送達。茲為完成地籍圖重測程序,爰依規定辦理「協助指界、實地測定界址通知書」公示送達。

四、冊列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公告期間,攜帶個人私章、國民身分證及證明文件,前往苗栗地政事務所(地址:苗栗縣苗栗市建功里大埔街38號,電話:037-331202)領取「協助指界、實地測定界址通知書」,會同重測人員辦理地籍圖重測作業,逾期未辦理者,即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規定逕行施測。

五、如公告期間內不能親自辦理前項事宜者,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

六、檢附「115年度苗栗縣頭屋鄉地籍圖重測協助指界、實地測定界址通知書公示送達清冊」於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