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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縣「115年度造橋鄉地籍圖重測案」,因冊列土地所有權人住所不明,致「地籍調查通知書」及「協助指界、實地測定界址通知書」無法送達,爰依規辦理公示送達。

  • 發布單位:地政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20日(自115年8月4日至115年8月24日止)。

二、本縣「115年度造橋鄉地籍圖重測案」,因冊列土地所有權人居住所不明,致「地籍調查通知書」及「協助指界、實地測定界址通知書」無法送達,為依法完成地籍圖重測程序,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三、冊列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公告期間,攜帶個人私章、國民身分證及證明文件,前往竹南地政事務所(地址:苗栗縣竹南鎮正南里中正路96號,電話:037-468860)領取「地籍調查通知書」及「協助指界、實地測定界址通知書」,會同重測人員辦理地籍調查,逾期未辦理者,即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規定逕行施測。

四、如公告期間內不能親自辦理前項事宜者,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  

五、檢附「115年度苗栗縣造橋鄉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通知書公示送達清冊」及「115年度苗栗縣造橋鄉地籍圖重測協助指界、實地測定界址通知書公示送達清冊」於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