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期間:60日(自115年5月29日至115年7月28日止)。
二、本縣「115年度苗栗縣後龍鎮龍東段、龍南段及後龍段後龍、大庄小段地籍圖重測案」,因冊列土地所有權人住所不明,致「地籍調查通知書」及「協助指界、實地測定界址通知書」無法送達,為依法完成地籍圖重測程序,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三、冊列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公告期間,攜帶個人私章、國民身分證及證明文件,前往本府第二辦公大樓2樓地政處地籍測量科辦公室(地址:苗栗縣苗栗市府前路1 號 ,電話:037-559070)領取「地籍調查通知書」及「協助指界、實地測定界址通知書」,會同重測人員辦理地籍調查,逾期未辦理者,即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規定逕行施測。
四、如公告期間內不能親自辦理前項事宜者,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
五、檢附「115年度苗栗縣後龍鎮龍東段、龍南段及後龍段後龍、大庄小段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通知書公示送達清冊」及「115年度苗栗縣後龍鎮龍東段、龍南段及後龍段後龍、大庄小段地籍圖重測協助指界、實地測定界址通知書公示送達清冊」於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