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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使用牌照稅違章以車主為處罰對象

  • 承辦人:黃瑞琪
  • 聯絡電話:037-373558
  • 上版日期:114-10-07 14:49
  • 下版日期:116-04-06 14:49

       最近遇有車主反映,「沒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借供他人使用,因其違規行駛遭取締後被處罰,認為應該罰借用人,不應以車主為處罰對象。」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之違章,以車主為處罰對象,車主不明時以使用人為處罰人,使用人身分姓名不明時,才以違章當時具結人為處罰對象。所以,車主無身分不明的情況下,除非車輛有因出售未辦過戶或遭他人侵占經法院判決確定等情形,可向稅務局提出證明外,仍會以車主為處罰對象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