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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 承辦人:水質保護科  范安達
  • 聯絡電話:037-558558分機419
  • 上版日期:110-09-22 14:3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之授權,訂定發布「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經歷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109年12月29日,並修正法規名稱為「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為避免儲槽設置因特殊地形、地質條件及儲槽容積較大等特性,無法進行全廠區之地下水監測,或採土壤氣體監測方式需設置口數多,惟地下水監測方式更具彈性並趨近即時監測,故於110年9月8日修正地下水監測相關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就業別之調整,修正文字(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針對於地下、地上儲槽周圍增設指定數量之土壤氣體監測井之情形,明定不受地下水水位高度及水力傳導係數限制(修正條文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陳華盛表示,基於實務管理,為趨近監測所需之時效要求,以達縮短物質洩漏時之即時監測目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明定業者倘依儲槽對應的容積大小,設置不同口數之土壤氣體監測井,並依本辦法規定之頻率及項目進行監測 ,則可不受地下水水位高度及水力傳導係數限制,以有效提早預警物質洩漏。

承辦人:水質保護科  范安達037-558558分機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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