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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中止坤輿公司試運轉計畫

  • 承辦人:廢棄物管理科  謝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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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0-03-05 13:20

縣長指示停止試運轉-01

今(5)日縣長徐耀昌於縣府召開記者會,針對縣府核准同意坤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一般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試運轉1案,因坤輿公司已不可能在原核定試運轉計畫完成試運轉,縣府宣布中止坤輿公司試運轉計畫。

坤輿案已於91年3月取得苗栗縣政府核發同意設置文件並完成工程興建,94年8月提出試運轉計畫經審查同意完成測試,惟於100年10月申請處理許可時遭縣府駁回。108年3月坤輿公司再次提出處理許可申請送審,經縣府審查會委員決議,前次試運轉年代久遠,且需考量現行掩埋處理設施、污染防治設施及措施實際效能,應重新提送試運轉計畫,坤輿公司復於108年8月提送試運轉計畫送審,惟未能就聯外道路部分提出合理說明,故於109年3月函復不同意核定其試運轉計畫。另109年12月坤輿公司所提出試運轉申請資料,已包含土地主管機關認定聯外道路為現有巷道可供公眾通行,原缺失事項已獲補正,故縣府方依法核准90日之試運轉計畫。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取得核發機關之處理機構同意設置文件,於設置完成,應於申請處理許可證前,提報試運轉計畫,送核發機關核准後,依核准計畫內容進行測試。依縣府核准坤輿公司試運轉計畫書內容,於試運轉期程第41~50日內最少2天達80%以上許可量能試運轉(全量試運轉),且應於全量運轉日預定日10日前通知縣府以利安排委員現場查驗,惟至今日坤輿公司機具及事業廢棄物仍無法進場測試,已不符原核定內容,經多方考量下,因此予以中止試運轉。

    縣長徐耀昌表示,坤輿案係91年即核准設置,業者依法提出申請試運轉,縣府即需受理審查,如若拒不審理或業者程序完備合於法令縣府仍不予同意,除有機關行政怠惰或濫用裁量權外,業者依然可提起行政救濟及國賠訴訟,相關衍生費用仍由全民買單,再者本案審查過程亦有邀集學術領域之專家學者進行專業、技術審查,確認其污染防治等措施合於法令規範及環工學理後方予同意核准試運轉。惟坤輿公司未能與民眾溝通致未按核定試運轉計畫內容進行,為避免浪費社會成本,而作此決定,並請坤輿公司先與當地鄉親溝通協調,取得共識,並研議可行回饋鄉里機制,以共創雙贏局面。

承辦人:廢棄物管理科  謝文浩037-558558分機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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