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未同居關係親密暴力是家暴嗎?當然是!

  • 承辦人:詹雨潔
  • 聯絡電話:037-332035
  • 上版日期:109-02-27 16:26

文字篇-傘_0044848000

近來恐怖情人案例增多,情侶間因為不滿分手暴力相向,其實立法院104年已通過俗稱「恐怖情人條款」-將年滿16歲以上「未同居」關係的親密伴侶,納入保護令適用範圍,意即雖僅是情侶關係,但如果有遭受到對方肢體或精神暴力,可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尋求相關單位協助與保護。未修法前,前配偶或同居情侶間若有暴力或騷擾行為,可聲請保護令,不讓對方接近或聯絡,但非同居的男女朋友或伴侶則無法可管,爰此,家庭暴力防治法業於修法通過擴大適用,把沒同居的男女朋友和同志伴侶,也納入保護令適用範圍,屆時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法律小學堂:哪些人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保護的範圍?

(資料、圖片來源:衛生福利部,https://dep.mohw.gov.tw/DOPS/cp-1160-6410-105.html)

  • 配偶或前配偶。
  •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 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此類型對象是指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社會互動關係之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雖然並非家庭成員關係,但亦可聲請保護令。
  • 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之兒童或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