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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有耕地請勿非法棄置廢棄物,以免受罰!

  • 承辦人:詹益弘
  • 聯絡電話:037-559479
  • 上版日期:115-08-06 15:36
  • 下版日期:115-08-31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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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有耕地非法棄置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本府將加強查緝不法,如有縣有耕地相關問題,歡迎洽詢本府地政處地權科(037-55947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