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買受不動產,應依規定向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並經內政部核准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登記。
本府特別整理「應備文件」及「辦理流程」懶人包,讓您快速掌握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
【應備文件】
一、身分證明文件(經海基會驗證之常住人口登記卡)
二、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委託辦理者)
三、契約書
四、申請書
五、買受不動產理由書
【辦理流程】
一、準備相關資料提出申請
二、由縣(市)政府辦理審核
三、送內政部邀集相關機關共同審查
四、持內政部核發許可函及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文件向所轄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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