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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修繕權利義務報你知

  • 承辦人:李叔蓮
  • 聯絡電話:037-559133
  • 上版日期:115-08-05 15:58
  • 下版日期:116-08-05 15:58

2026年8月4日宣導圖卡

   租屋期間遇到房屋漏水、熱水器故障、冷氣損壞或其他設備無法正常使用時,究竟應由誰負責修繕?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發生損壞時,原則上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如租賃雙方另有約定、依交易習慣,或損壞係可歸責於承租人所致者,則不在此限。

   出租人依法負有修繕義務時,承租人應先通知出租人,並給予合理期限進行修繕。如出租人於合理期限內仍未處理,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得請求出租人償還修繕費用,或自租金中扣除相當金額,以維護自身居住權益。

   此外,出租人因修繕房屋需要進入租賃住宅時,應事先於合理期間通知承租人,承租人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無故拒絕,以利修繕工作順利進行,維持住宅安全及正常使用。

   本府呼籲,租屋雙方於簽訂租賃契約前,應詳細確認房屋及設備現況,並妥善保存交屋照片、修繕通知、通訊紀錄及相關單據,以利日後釐清責任及保障雙方權益。若租屋過程發生修繕爭議,建議雙方先以誠信協商方式處理;如協商未果,可向地方政府申請租賃住宅糾紛協調,以尋求公正、合理的解決方式,共同營造安全、安心的租屋環境。

如有租賃相關疑問,歡迎洽詢苗栗縣政府地政處地權科,將有專人提供服務(電話:037-559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