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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道路使用的非都市土地符合要件者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 承辦人:土地稅科  莊小姐     
  • 聯絡電話:(037)370173
  • 上版日期:115-06-09 15:44
  • 下版日期:116-06-08 15:44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供道路使用的非都市土地,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如具備「已開闢或依計畫供道路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交通用地」及「取得需用土地人證明」等要件,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應向需用土地人申請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土地供公路使用,屬國道或省道者,需用土地人為交通部;屬縣道、鄉道者,需用土地人為苗栗縣政府交通工務處;屬村里道路者,需用土地人為各鄉鎮市公所。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資訊,該局已於官網建置「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資訊專區」,提供法令規定、常見問與答及受理單位聯絡窗口一覽表,歡迎民眾上網查詢。

       稅務局提醒民眾,上述土地申報移轉時如漏未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嗣後仍可補申請;惟一般申報移轉案件,為顧及公共設施用地移轉雙方權益,需由雙方共同申請,避免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