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先原有供同戶身心障礙者使用,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去年因老舊報廢後重購新車。新車因仍供同戶之身心障礙者使用,林先生認為免稅權益應該會自動延續,直到今年收到稅單,向苗栗縣政府稅務局之納保官尋求協助才發現,換車仍需重新申請免稅。
經該局納保官協助檢視,林先生原所有供同戶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經向監理機關報廢後,即停止計徵使用牌照稅,並取消免稅。去年新購之車輛經繳清稅費後,因遲未向稅務局申請免稅,故本年仍按一般車輛課徵牌照稅並寄發稅單。納保官表示,林先生原所有免稅車輛報廢後,免稅條件即已異動,新購車輛縱仍做相同用途使用,按現行法令規定仍須重新申請才有免稅的適用,但一經核定免稅後,如其他條件不變,則不必每年重新申請。本案經納保官協助輔導申請後,林先生的新車也順利自申請日後開始適用免稅。
納保官提醒民眾,非身心障礙者所有但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免稅車輛,如有過戶、報廢或換車等情形時,若尚有其他車輛符合免稅條件,應儘速向稅務局重新申請免稅,以保障節稅權益。該局也持續運用多元管道加強宣導,提醒民眾留意。如有任何稅捐爭議須協助溝通協調事項,可事先以書面、傳真、電話或電子信箱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申請,詳細資訊可上該局網站/ 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歡迎民眾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