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計畫(以下簡稱本專案計畫)之租金補貼者,申請人或其配偶對於子女以外之人有監護職務,應檢附受監護人載有監護記事之戶籍資料。申請人未檢附或檢附之戶籍資料未載有監護記事者,該受監護人不計入家庭成員。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之房屋為無房屋稅籍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應檢附申請人切結確有租賃房屋作居住使用之事實,並擇一檢附申請日前半年內繳納載有租賃地址之自來水費、電費、天然氣、有線電視、其他公用事業費用等證明文件或門牌證明;無法擇一檢附者,得檢附經村里長協助確認租賃房屋存在之申請人切結書。
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案件之程序:(一)地方主辦機關應依受理申請順序辦理審查,資料不全者,應一次書面通知限期於七日內補正。(二)地方主辦機關比對戶政機關提供戶籍資料後,轉交財稅機關提供家庭成員之家庭年所得及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並按社政機關提供之弱勢身分資料辦理審查;審查不合格者,地方主辦機關應駁回其申請。(三)地方主辦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作業及核發核定函或駁回申請案件,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延長之。
鄉親如有其他問題,請逕洽縣府工商發展處(公用事業科)承辦顧小姐聯絡電話(037)559952、何小姐聯絡電話(037)559918、傅小姐聯絡電話(037)558262、苗北辦公室承辦吳小姐聯絡電話(037)559310、王小姐聯絡電話(037)559315、吳小姐聯絡電話(037)559311或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諮詢專線(02)77298003,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