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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染疫或居家檢疫權益 報您知!

  • 承辦人:黃鈴琪
  • 聯絡電話:037-559135
  • 上版日期:110-06-08 15:47

按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房東不得以房客因染疫而拒絕其居住,亦不得因其有居家檢疫等情形而歧視其合法租屋權益;若違反者,依該法第69條規定可處最高15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是以,請房東應共體時艱協助房客,避免不當終止租約及要求搬遷;房客若受到房東不當對待,可即時通報本府主管機關協助。

 

有關租賃住宅服務業資訊可透過苗栗縣政府地政處網站(http://www.miaoli.gov.tw/land)查詢,或逕洽苗栗縣政府地政處037-559135黃小姐,將有專人提供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