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本府觀光旅遊局115年1月30日中市觀行字第1150001839號函及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2項規定辦理。 本府觀光旅遊局為旨揭公告區域之管理及會商機關,依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7項規定,倘有未經同意進入旨揭公告區域之遙控無人機,該機關可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 副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協助於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新增本案禁止飛行活動之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