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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新竹市政府修正「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區域」公告1份。

  •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2項規定辦理。
  • 旨案公告自114年12月23日起生效,原本府114年6月18日府交規字第11401003971號公告,自114年12月23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