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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新竹縣政府修正「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公告1份。

  •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二項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14年12月5日管制字第1145031490號函辦理。
  • 旨案公告自114年12月23日起生效,原本府114年6月18日府交規字第1140362335號公告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