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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屏東縣政府修正「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公告一份。

  •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二項規定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14年12月5日管制字第1145031490號函辦理。
  • 旨案公告自114年12月23日起生效,本府原114年6月17日屏府交規字第11451057311號公告,自公告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