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土地法第46條之1、之2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有關法令規定。
二、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115年1月16日測籍字第1151300089號函核定本縣後龍鎮地籍圖重測範圍。
公告事項:
一、本縣後龍鎮龍東段、龍南段及後龍段後龍、大庄小段地籍圖,因圖紙伸縮、破損,使用困難,為確保地籍之完整,配合目前社會經濟建設需要,核定列為115年度辦理重測區域。茲為便利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了解地籍圖重測各項手續,有關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地籍圖重測期間,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接到地籍調查通知時,應依照指定日期及地點,攜帶國民身分證、私章,在重測土地之界址點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接受地籍調查。
(二)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如未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者,得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
(三)土地所有權人因故不能到場指界、設立界標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
(四)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而未辦竣繼承登記者,應由合法繼承人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到場辦理指界手續。
(五)土地所有權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者,應由法定代理人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到場辦理指界手續。
(六)共有土地之界址,得由部分共有人到場指界;到場指界之共有人未能共同認定而發生指界不一致者,應由到場之共有人自行協議後於7日內認定之。其未能於期限內協議者,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
(七)公有土地(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應由管理機關指派人員並持具致地政機關公函到場指界。
(八)地籍圖重測所設置之永久測量標應妥為保護,如非依法定程序移動或無故損壞者,依「國土測繪法」予以處罰。
二、附地籍圖重測區範圍圖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