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府辦理「苗栗縣第十七屆『縣長盃』兒童權利公約宣導三對三籃球鬥牛賽」補助,請符合資格之團體
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請,並依公告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苗栗縣政府推展社會公益活動經費補助申請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前開要點規定,欲提出經費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3月31日前。
(二)資格條件:
1.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兒少福利、兒少權益倡 導、兒少培力、兒童遊戲或兒少安全者。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3.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兒少福利、兒少權益倡導、 兒少培力或兒少安全者。
(三)補助項目:
1.膳費。
2.場地及佈置費。
3.裁判費。
4.交通費。
5.印刷費。
6.器材租借費。
7.其他費用:宣導費、 企劃及設計費、設備費、影片(含短片或動畫)製作費、製作人員費、配樂 製作費、後期製作費、媒體通路宣導費(含平面、電子媒體與直播媒 體)、道具設計與製作費、活動主持費、表演費、保險費、獎勵費、救護相關費用。
8. 雜支。
(四)審查方式: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備文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並俟簽請首長核准後,始得同意補助。
1、申請補助公文。
2、計畫書(格式自訂,內容應包括名稱、目的、時間、地點、計畫內容、實施方法與進度,經費預算及效益等項)。
3、經登記有案之證明文件。
4、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新台幣85萬元。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台幣85萬元。
(七)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
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二、檢附苗栗縣政府推展社會公益活動經費補助申請要點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