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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苗栗市苗栗段479-11、479-15地號土地地籍圖重測結果。

  • 發布單位:地籍測量科

依據:土地法第46條之1至第46條之3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99條至203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30日(自113年4月29日至113年5月29日止)。

二、公告地點:苗栗地政事務所(苗栗縣苗栗市大埔街38號、電話:037-331200)。

三、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公告期間內,攜帶重測結果通知書、國民身分證、私章等,前往苗栗地政事務所閱覽重測結果。

四、土地所有權人如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應於公告期間內,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1條規定,以書面向苗栗地政事務所繳納規費申請異議複丈(申請書可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取),逾期不受理。另依土地法第46條之3規定,重測期間未依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不得申請異議複丈。

五、重測結果經公告期滿土地所有權人無異議者,即屬確定,地政機關依法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將登記結果,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換發(加註)權利書狀。

六、重測地籍圖經公告期滿確定後,土地登記機關不得受理申請依重測前地籍圖辦理複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