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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府辦理「苗栗縣113年度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受理申請資格、補助流程、補助項目及補助金額、受理期間等相關規定。」

  • 發布單位:使用管理科

一、申請資格:

 (一)住宅法施行前(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領有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集合住宅。

 (二)優先補助原則:

    1.現設籍住戶之年齡65歲以上、6歲以下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經向本府各公所報備有案,並或書面通知需限期改善無障礙設施者。

    3.其他非上述優先補助對象,依案件掛號順序。

二、補助流程、補助項目及補助金額(各階段應備具文件詳計畫書第柒點):

 (一)補助流程:申請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檢具應備文件及向本府工商發展處(使用管理科)提出申請,於收件審核完畢後,以公告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並依需求或申請順序優先補助。書面審查通過社區應依規取得相 

      關建築許可後進行施工,施工完成後依程序檢具規定文件申請核撥補助經費。經勘檢小組或承辦人員辦理相關書面及現場勘檢作業通過後辦理撥付(作業流程詳申請計畫書)。

 (二)補助項目及金額:補助經費額度以不逾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為限,其補助項目及各項目補助金額詳申請補助計畫書第陸點。

三、受理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截止,並以本府工商發展處(使用管理科)收文戳或郵戳為憑。

四、受理機關:本府工商發展處(使用管理科: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6樓)。

五、注意事項:

 (一)申請案經本府工商發展處(使用管理科)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依規退件。

 (二)申請案如獲撥款補助,原申請資料、發票及收據正本留存機關歸檔。

 (三)相關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申請人(單位)印章並標示與正本相符。

 (四)申請「原有住宅公寓大廈五層以下建築物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及設置昇降設備」經核准補助案件如未於本公告申請書預定作業時程期限內取得相關建築許可或該許可有失效或經建築機關廢止之情形者,將廢

      止其補助核准函;如仍有申請補助之需求,得另於後續年度公告受理期間提出申請。

 (五)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

      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六)申請書請至本府工商發展處全球資訊網站(https://www.miaoli.gov.tw/economic_development/公寓大廈管理專區/相關補助計畫)項下下載。

 (七)申請審查通過社區於必要時,經機關通知應配合機關辦理訪視、輔導、觀摩、查核作業及提供所需資料。

 (八)本公告未盡事宜,依「苗栗縣113年度補助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申請計畫」及本府工商發展處(受理機關)補充公告為準。